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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注册股份有限公司应具备哪些条件?
公司法修订前:
法律第七十七条上海注册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
(二)发起人认购和募集的股本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
(三)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
(四)发起人制定公司章程,采用募集方式设立的经创立大会通过;
(五)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六)有公司住所。
公司法修订后:
上海上海浦东注册公司法律修订后,改为第七十六条,将第二项修改为:”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或者募集的实收股本总额。
第七十六条,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
(二)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或者募集的实收股本总额。
(三)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
(四)发起人制定公司章程,采用募集方式设立的经创立大会通过;
(五)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六)有公司住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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